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查处了一批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重阳节到来之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张贴有宣传板,上面有“托玛琳的作用1可以促进的新陈代谢,调节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可以调节大脑皮层AG九游会APP下载,有效地改善心脏疾病……4可以增强的抗病能力,具有延缓衰老的功效”的表述,在当事人场所电脑屏幕发现有正在播放的“会阴振动”PPT,其中第五页为“经常坐灸的十大好处1、调节生殖系统2、美容祛斑3、改善睡眠……9、活化细胞10提高免疫”,第九页为“艾灸会阴穴的好处1、祛除宫寒的作用……2、滋阴作用……3、润肠通便作用……”。
经查,当事人顾客群体主要是老年人,为推销“托玛琳艾灸智能垫”这款产品,其在店内开展产品体验班的时候,利用播放“会阴振动”PPT以及在店内张贴宣传板的方式,对该产品进行功效宣传。当事人从开始营业一共开展了60次顾客体验班,每次有20名顾客进行体验,宣传受众1200人次。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托玛琳艾灸智能垫”这款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将涉及虚假宣传的宣传板撤除,并将PPT中的违规内容进行删除。
2024年3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工作人员正在以宣传“一健逢源”养生调理服务为主题开展讲座,向数十名老年人推销服务和产品。
经查,2024年1月以来,当事人以开展讲座、悬挂展板等形式,向中老年人宣传其所谓的“一健逢源”养生调理服务和相关产品能够调节机能、治疗各种疾病,而其所宣传的产品,为足浴包、穴位贴、芊芊桃晶萃复合饮品、钙强化固体饮料等普通产品,均无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为推销服务和产品进行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3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后多次回查,当事人已撤下宣传展板,也未发现开展讲座情况。
2024年4月24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镇服务产业科、派出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每天以“会销”的形式对名称为“三七人参胶囊”保健食品作宣售活动,现场播放的视频及PPT中宣称:“三七人参胶囊对风湿关节痛、降血压血糖、头疼、脑梗、改善睡眠等有好的反应和效果”等疗效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在丁蜀镇陶欣苑36号国豫堂健康咨询服务部组织以会议宣传的形式,针对老年人销售“三七人参胶囊”。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保健食品试用后空瓶1只,名称“滇康通宇 三七人参胶囊”,会销现场播放视频电脑中有19部该店内采访视频及6份PPT,分别宣传:“三七人参胶囊”对风湿关节痛、降血压血脂、头疼脑梗、改善睡眠等疾病有好的反应和效果;“三七人参胶囊”对心脑血管病、“四高”人群、头疼、四肢麻木、骨关节病及抗氧化、改善睡眠等有效及优势、疗程、服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宣传疗效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及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凭证。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三七人参胶囊”1182瓶,单价为199元/瓶,销售金额为2352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现已规范宣传。
2024年4月2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为老年人讲解宣传其销售的厚沃乳酸菌,现场投影幕布上正播放该厚沃乳酸菌产品的宣传PPT,并正在宣传讲解“以药治菌不如以菌治菌,益生菌是21世纪永不失效的抗生素”。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上,发现了该乳酸菌产品与益存康胶囊的宣传PPT。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展食品与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其于2023年4月中旬开始,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PPT并现场讲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其宣传的主要内容有:宣传厚沃乳酸菌具备“可以防御致癌物质对DNA的攻击,避免基因突变”“可以有效降低胆固醇含量和血压,将冠心病的患病几率降至78%;”等疗效。同时,宣传益存康胶囊具备“调节免疫系统功能、直接抗肿瘤作用、提高细胞能量抗疲劳、调节心脏功能、调节肝脏功能、调节肾脏功能、调节造血功能、调节血脂功能、消炎抗病毒”等疗效。上述PPT内容均由当事人个人编写制作。当事人销售的厚沃乳酸菌为普通食品,益存康胶囊为保健食品,均不具备宣传的疗效功能,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2款产品具备其宣传疗效的证明材料。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12盒厚沃乳酸菌,尚未销售益存康胶囊。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注销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已规范宣传。
2024年6月12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板书的形式向老年群体宣传推广高电位治疗仪,宣称该治疗仪具有“提高免疫力、加速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功效,但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高电位治疗仪宣传推广活动,宣传推广活动频次为3场/天,每场约20人。2024年4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放置8台高电位治疗仪用于顾客免费体验,前来免费体验的顾客主要为老年群体。当事人对前来免费体验的老年群体宣称高电位治疗仪具有“提高免疫力、加速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功效,经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协查证实,当事人推广的高电位治疗仪不具有“提高免疫力、加速血液循环、加快新陈代谢”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产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拆除了经营场内的虚假宣传内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例6.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盛味隆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糕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为盛岸市场经营户,主要经营散装食品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该店主要消费群体为老年人,为迎合老年人口味、提高糕点销量,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陆续制作桂花糕售卖。2023年10月24日,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桂花糕,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制作涉案食品并张贴退货公告,至本案调查结束,没有不合格食品退回,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违法所得6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梁溪局同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涉案电子秤由市场管理方销毁。
当事人制售桂花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1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1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山区阳山镇董家老铺推拿店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4年1月3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称群众反映在惠山区阳山镇董家老铺推拿店购买的膏药没有作用。经查,当事人店内墙壁上悬挂有董家骨科的广告牌,用于宣传店内的方剂疗效,广告牌制作费用为168元,消费群体以老年人为主。当事人店内售卖的董家骨科骨刺贴膏和董家骨科活血贴膏为二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广告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前提下,悬挂于店内,用于产品宣传,本案广告费用168元。
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5月1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完成整改。
2024年2月2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以讲座的形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前半区货架展示部分销售羊奶粉、怀山药复合肽粉等食品;后半区(品鉴室)有桌椅、投影设备、屏幕、笔记本电脑等。电脑中的幻灯片文稿(PPT)内容有“1:健脾益胃,助消化 …2:滋肾益精…3:益肺止咳…4:调理血糖…5:延年益寿;“…并且长期喝对于糖尿病和血糖的控制也是非常好的。”等内容。
现查明,当事人通过发传单,赠送礼品等方式主要邀请老年人群体到店内推销羊奶粉、山药粉等产品,并在品鉴室里以座谈会的形式播放视频和幻灯片文稿等材料。上述幻灯片文稿的内容是当事人通过网络搜集素材加工制作,明示、暗示所销售的食品具有疾病预防、保健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相关宣传内容。
2023年8月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老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老参王酒无标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老参王酒,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该酒仅在产品上标注有“老参王酒”字样及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有 “老参王”、“中国 长白山”字样,未在产品本身及包装盒上发现有其他相关产品标签信息。另查明,涉案老参王酒为他人赠送予当事人,赠送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商吉林省德丰酿酒有限公司证照复印件、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索证索票。当事人销售涉案老参王酒共计4瓶,售价170元/瓶,经营获利680元,全部销售给老年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30日,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督促指导下有效规范了进货查验记录管理。